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 蔡彩雲
謝 蔡秀戀 魏藍紅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王光毅 訴訟代理人 范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