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2號上訴人 許維雄 被上訴人 王鎮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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