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3號債權人 陳朝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1.關於請求8萬元部分,依台端提出之單據觀之,受處分人為億信土木包工業。2.關於請求10萬元部分,依台端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借款人為陳吳玉,貸款人為 施金進 夫婦,皆非本件之當事人)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