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火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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