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火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火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