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告 劉福燕
被告 邱美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0號,原113年度審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告 劉福燕
被告 邱美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0號,原113年度審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