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告 劉福燕

被告 邱美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0號,原113年度審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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