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第二筆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5,729元)之讓與已通知相對人或已刊登公報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第二筆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5,729元)之讓與已通知相對人或已刊登公報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