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第二筆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5,729元)之讓與已通知相對人或已刊登公報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