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9號
原告 李建宏
法定代理人李建宏
被告 邱翠蓮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