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9號

原告 李建宏

李威利

法定代理人李建宏

被告 邱翠蓮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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