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078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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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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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謝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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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新光證劵等公司之股票、股息等,而該等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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