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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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程紫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113年司促字第1331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96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63,817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4,556元
民國113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