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47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因聲請狀當事人欄與請求之原因及事項記載不相符合)。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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