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522號債權人卯○○債權人巳○○債權人己○○債權人壬○○債權人寅○○債權人辰○○債權人戌○○債權人子○○
4樓債權人庚○○債權人酉○○債權人午○○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丁○○
樓債權人申○○債權人未○○債權人戊○○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辛○○債權人甲○○前列二十一人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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