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坤林 即浩谷企業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