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4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間98年度保險字第47號保險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