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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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22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848號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6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均未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命其等補正亦未補具理由,其等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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