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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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05號聲請人達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達摩媒體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7年1月31日│11,823元│UA0000000│││公司甲○○│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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