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司馬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馬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代 理 人  莊淑柳
相 對 人  蔡玉萁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
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
法到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證明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冠圓資產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
通知信封及戶籍謄本等各1份為證。
三、經核其聲請事項,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
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