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劉宇芳具保人劉邦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702號,99年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珠繳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保證金共新臺幣捌萬元部分,沒入之。
附表編號3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宇芳因詐欺案件,於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3萬元,由具保人劉邦珠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劉宇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73號駁回上訴,復經上訴為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72號駁回上訴確定。今查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執行機關)檢察官依其戶籍地址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就附表編號1、2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並同時經執行機關具函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位於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枕頭山33號之住所,並經具保人簽收,惟本件受刑人仍於99年12月27日經執行機關檢察長發佈通緝在案,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送達回證、囑託拘提未獲函文暨報告書、通緝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15日士檢清丙99執字第702號通知暨送達回證各2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且具保人附表編號1、2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業據限期命其將受刑人送案執行而無效果。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部分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具保人就附表編號3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查執行機關就
對具保人命其遵期帶同受刑到案之通知,係對於附表3保證金收據上所載之繳款人住址即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
4樓之1(下稱舊址)為送達,該址係具保人93年2月27日繳納附表3之保證金時自陳之住址,有卷附附表編號3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可據。惟具保人於93年10月28日已另遷址至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枕頭山33號,有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暨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此觀諸對於具保人就附表編號1、2所為命其遵期帶同受刑到案之通知所附之送達證書均係具保人本人簽收亦可得查悉,是執行機關縱就附表編號3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於99年3月17日以99年3月15日士檢清丙99執字第702號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係對具保人之舊址送達,並未對具保人之現住所詳查後送達,難認具保人有收到上開通知,是該次通知雖命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既未獲通知,即無從遵期帶同受刑到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就附表編號3部分,具保人並未受通知,聲請人即遽予聲請沒入具保人該次繳納之保證金,尚有未洽,此部分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附表:
┌─┬───┬────┬─────┬────────┐│編│繳納人│繳納日期│金額(新臺│收執機關暨保證金││號│││幣)│收據編號│├─┼───┼────┼─────┼────────┤│1│劉邦珠│民國94年│5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2月27││檢察署刑保字第││││日││000000000號│├─┼───┼────┼─────┼────────┤│2│同上│民國95年│3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月7日││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3│同上│民國93年│10萬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月27日││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