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陸柏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一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86年2月4日起至91年2月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93,657元,及自8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8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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