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聲請人 沈明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陳孝偉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陳孝信 與被告陳孝偉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選定聲請人沈明顯律師為被告陳孝偉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職務,並依上開規定陳報工作內容及費用明細請求報酬。本院審酌上開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兩造爭點涉及被繼承人有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聲請人於該事件審理中計訪視陳孝偉1次、提出答辯狀
1件(共4頁)、到庭2次,並參考執行律師業務之收費標準、卷附之報酬計算表及該案其他當事人認本件酬金應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程序監理人之酬金以28,000元為適當。
三、爰依上揭法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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