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余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05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0,061元,及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6,301元,及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