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江金朝
樓鄭江招治
臨40之1號陳江寶釧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義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將臺北市○○區○○路○號建物回復原狀之估計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另提出被繼承人 江楊扁 之繼承系統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