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告 李源得 被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原告自
100年間遭解僱時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顯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10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原告陳報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40,000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508元(計算式:39,016×1/2=19,508),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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