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昌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