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告甲○○○被告茂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