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後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