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4號聲請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告鴻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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