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明庭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20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案件與竊盜案件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部分合併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2年9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於101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2年12月2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