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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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毛重零點叁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被告陳文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MDMA1包(檢驗後毛重0.278公克)及MDMA1顆(檢驗後毛重0.375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陳文光因涉嫌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署
101年度偵字第1763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及白色藥丸1顆,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要物檢測中心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後,呈搖頭丸MDMA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02年6月
15日實驗編號D-13224、G-13225號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堪認上開白色粉末1包(驗餘毛重0.278公克)及白色藥丸1顆(驗餘毛重0.375公克)均確屬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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