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三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至3號之罪刑,業經雲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10號之罪刑,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分別有上開裁定及判決書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
2年11月之範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1、4至6號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9年11月14日│99年11月24日│100年1月中旬某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號│79號│882、125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9號│100年度易字第229號│100年度易字第165號││事├───┼───────────┼───────────┼───────────┤│實│判決│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58號││判├───┼───────────┼───────────┼───────────┤│決│判決確│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是│是││件││││├─────┼───────────┴───────────┼───────────┤│備註│①編號1至2號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②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09號│1678號││├───────────────────────┴───────────┤││編號1至3號雲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86號│1486號│148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事├───┼───────────┼───────────┼───────────┤│實│判決│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①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39號│││②編號4至10號嘉義地院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9年10月23日│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20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86號│1486號│148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事├───┼───────────┼───────────┼───────────┤│實│判決│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備註│①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39號│││②編號4至10號嘉義地院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99年12月21日││││日期││││├─────┼───────────┼───────────┼───────────┤│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8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事├───┼───────────┼───────────┼───────────┤│實│判決│101年7月1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件││││├─────┼───────────┼───────────┼───────────┤│備註│①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2│││││939號│││││②編號4至10號嘉義地院1│││││01年度易字第4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