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425號

債 權 人  王俊凱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蔡函諺 律師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2樓 

債 務 人  劉弘智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戶

            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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