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19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若茵 住屏東縣○○鎮○○路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清德 (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 陳明 債務人 辜玉燕 、郭清德(歿)
之繼承人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郭清德之繼承人等設籍高雄市左營區、苗栗縣等地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得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