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0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品瑜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蘇品瑜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