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再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吳翹玠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北小字第13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4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