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18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林廣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5萬元,期限5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借款
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58計付利息。被告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自106年4月16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
欠原告127,850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
清償,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
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各乙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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