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84,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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