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糜興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糜興隆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糜興隆所竊取被害人 蘇成柱 之物為「鋼纜線」並
非「銅纜線」,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