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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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田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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