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田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