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