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上訴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84,3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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