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墮胎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更(一)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聖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游碧蓮 上列上訴人因墮胎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09號,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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