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志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志男(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7年度易字第76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8號、107年度簡字第678號、107年度易字第1541號、107年度易字第1894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按諸首開說明,本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即為原審法院,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原審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適法。又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已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5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得憑,原審法院審核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在案。本院審查全卷,認原審法院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並無不合。
四、抗告人雖以抗告狀所載情詞提出抗告,然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共2罪)、5月、6月(共3罪)、7月(共8罪)、8月(共2罪)、9月(共2罪),上揭19罪合計之刑期達10年4月,原審乃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業已於法定範圍內減免刑期,核屬適當,本件原審法院就上開定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違誤不當之處,自應予以維持。至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較諸其他案件所定執行刑為重云云,惟抗告人所稱其他定執行刑之案件,其所依據之犯罪事實並非相同,尚無從與原裁定相提並論,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恣意指謫,核屬無據,不足為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核屬合法適當,抗告意旨執前詞所為指謫,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吳志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328號│107年度偵字第332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63號│107年度易字第76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8││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107年5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63號│107年度易字第76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107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1號│107年度執字第7871號│107年度執字第9863號│││(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63號判│107年度易字第7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23日至107年│107年1月1日│107年1月17日至同年月│││1月18日││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563號│107年度偵字第5563號│107年度偵字第6309號│││等│等│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8號│107年度簡字第678號│107年度易字第15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8號│107年度簡字第678號│107年度易字第15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6日│107年8月6日│107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得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9號│107年度執字第12849號│107年度執字第13727號│││(編號4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4至5經臺中地院│(經臺中地院107年度│││107年度簡字第678號判│107年度簡字第678號判│易字第1541號判決定應│││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執行有期徒刑10月)│││年2月)│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106年12月24日至107年│106年12月17日││││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539號│107年度偵字第12539號│107年度偵字第8305號│││等│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2日│107年9月12日│107年11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得服社會勞動│得易得服社會勞動│得易得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026號│107年度執字第16026號│108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7至8經臺中地院│(編號7至8經臺中地院│(編號9至11經臺中地│││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107年度易字第1849號│院107年度易字第22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1年)│刑1年8月)│└────────┴──────────┴──────────┴──────────┘┌────────┬──────────┬──────────┬──────────┐│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至107年│107年1月9日至同年月││││1月13日│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305號│107年度偵字第83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7號│108年度執字第287號││││(編號9至11經臺中地│(編號9至11經臺中地││││院107年度易字第2234│院107年度易字第22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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