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陳麗鳳
一、上列原告與 謝添丁 (歿)、 謝添法 (歿)及被告 謝添壽謝添喜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1,354元(計算式:461.15㎡×24000元/㎡×120/1560=851353.8,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㈠、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繕本。
㈡、共有人謝添丁、謝添法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合法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㈣、被告謝添壽、謝添喜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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