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咏璇 訴訟代理人 黎俊傑 被告 黃芝瑩 即 黃祈勇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咏璇 訴訟代理人 黎俊傑 被告 黃芝瑩 即 黃祈勇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