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25號聲請人 陳慰慈 相對人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08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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