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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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李楊鳳真 上列聲請人與 潘林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相對人潘林蕊(Z000000000)已死亡,是請提出:㈠潘林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