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 黃懷忠 上列聲請人與 林玉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玉金、 李秀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原始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因本件係最高限額抵押權,請提出相關之債權(如借據等),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狀所附之切結書所載之「撥款日」係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故請補正本件債權讓與契約書(即 羅竑蘋 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債務人林玉金、李秀,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送達債務人林玉金、李秀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如非寄其等之戶籍地,且非本人收受,則請重寄其等之戶籍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