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