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寒梅被告石安倉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寒梅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安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楊寒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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