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秉盛張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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