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 陳振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張遺失,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5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7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臺灣導報1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
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雖於屆滿前之102年11月11日申請本院為除權判決,惟因本院言詞辨論期日時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000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威博康 數位行│陳振華│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15,000元│102年7月10日│AV0000000││││銷有限公司││業銀行前鎮││││││││ 陳偉宏 ││分行││││││└──┴──────┴─────┴─────┴──────┴────────┴───────┴──────┴───┘